關于《用電檢查管理辦法》廢止后的用電檢查問題
近期,有市民通過網上留言,咨詢《用電檢查管理辦法》廢止后的用電檢查問題。他們反映,由于《用電檢查管理辦法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,2016年1月廢止,對用電檢查廢止后由誰執行檢查表示擔心。為此,我們予以解答。解答如下:
按照《電力法》等規定,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、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;供電企業按程序進行用電安全檢查,用戶應當提供方便。前者是電力管理部門行政管理事項,后者為電力企業的行為,兩者互不沖突。
根據《電力法》規定,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,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《用電檢查管理辦法》廢止后,供電企業可在合同中進一步明確約定雙方的用電安全責任,明確開展用電安全檢查的有關內容。供電企業可制定用電安全檢查的企業規范或辦法,進一步規范自身行為。
據了解,由于《電力法》、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制定時間較早,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著手組織修訂,我委會將有關建議意見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。